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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含法执字第001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胡德云诉晏晓琴、晏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德云,晏晓琴,晏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含法执字第00177-1号申请执行人:胡德云,女,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被执行人:晏晓琴,女,住安徽省含山县。被执行人:晏晓明,女,住安徽省含山县。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含山县人民法院(2014)含民二再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6月11日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晏晓琴有银行账户正在使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晏晓琴银行账户存款6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世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洪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