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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桐执民字第14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毛永得与马光飞、蒋庆娟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毛永得,马光飞,蒋庆娟,毛永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1443-1号申请执行人毛永得。被执行人马光飞。被执行人蒋庆娟。被执行人毛永宝。申请执行人毛永得与被执行人马光飞、蒋庆娟、毛永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2014)杭桐商初字第170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力。因义务人马光飞、蒋庆娟、毛永宝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毛永得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40000元及利息和律师代理费2500元、案件受理费459元、执行费538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马光飞、蒋庆娟、毛永宝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马光飞、蒋庆娟、毛永宝去向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通过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马光飞、蒋庆娟、毛永宝下落。现申请执行人毛永得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马光飞、蒋庆娟、毛永宝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144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毛永得如发现被执行人马光飞、蒋庆娟、毛永宝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代理审判员  倪 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