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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商初字第1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李悌畅、陈先科与陈先科、谢丽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悌畅,陈先科,谢丽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商初字第1201号原告:李悌畅。委托代理人:黄万钞。被告:陈先科。被告:谢丽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悌畅诉被告陈先科、谢丽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悌畅于2015年7月13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悌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李悌畅负担。审判员  林小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珊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