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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民终字第1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张晓伟与齐淑珍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晓伟,齐淑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终字第14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晓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齐淑珍。委托代理人王桂中。委托代理人王楠。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张晓伟与被上诉人齐淑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张晓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0.00元,由上诉人张晓伟负担。审 判 长  李慧娟审 判 员  张广全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