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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献民初字第1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郝全达与齐大鹏、河北通菱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献县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献民初字第1835号原告郝全达,1943年3月29日。被告齐大鹏,(现在河北省承德监狱服刑)。被告河北通菱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献县分公司。住所地:献县南河头乡史庄南100米。法定代表人张继军。被告吉培培,被告献县吉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献县东环北路。法定代表人齐大鹏。原告郝全达诉被告齐大鹏、河北通菱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献县分公司、吉培培、献县吉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在审理中查明,涉案中的《担保合同》中河北通菱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献县分公司的印章,系被告齐大鹏伪造,本院认为,被告齐大鹏伪造公司印章、提供虚假担保向原告借款的行为,涉嫌触犯刑律,故此原告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郝全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免予收取,退还原告98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王培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常兴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