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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鹿民初字第1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原告闫允阁诉被告闫允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允阁,闫允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鹿民初字第1173号原告闫允阁,男,汉族,生于1966年11月21日,住鹿邑县涡北镇,村民。被告闫允强,男,汉族,生于1965年7月8日,住鹿邑县涡北镇,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允阁诉被告闫允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闫允阁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允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汲留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杨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