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鹿民初字第1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原告闫允阁诉被告闫允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允阁,闫允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鹿民初字第1173号原告闫允阁,男,汉族,生于1966年11月21日,住鹿邑县涡北镇,村民。被告闫允强,男,汉族,生于1965年7月8日,住鹿邑县涡北镇,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允阁诉被告闫允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闫允阁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允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汲留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杨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