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古民二初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与区德贵、罗露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区德贵,罗露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古民二初字第34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潘绍源。委托代理人:郑逸天、符健,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告:区德贵,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5717。被告:罗露珠,女,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3022。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诉被告区德贵、罗露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及其委托代理人郑逸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于2015年7月13日下午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386元,减半收取369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刘旭桂审 判 员 何文璋代理审判员 姚红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淑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