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民初字第02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陕西军华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延安华龙(集团)建安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华龙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侵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陕西军华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延安华龙(集团)建安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华龙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2655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马群利,陕西群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军华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董事长。被告:延安华龙(集团)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白某某。职务不详。被告:陕西华龙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白某某。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陕西军华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延安华龙(集团)建安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华龙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侵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976元,本院减半收取,488元退还给原告张某某。审判员 崔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