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民初字第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涿州是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义和庄信用社诉王康王艳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义和庄信用社,王康,王艳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初字第583号原告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义和庄信用社(以下简称义和庄信用社)。负责人张武成,该信用社主任。被告王康,男,汉族,1986年9月25日生,住涿州市义和庄乡白庄村。被告王艳龙,男,汉族,1976年12月13日生,住涿州市义和庄乡白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义和庄信用社诉被告王康、王艳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和庄信用社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郑晓凤审 判 员 赵 芳代理审判员 苏 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轶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