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红法执字第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王海勇与杨广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勇,杨广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红法执字第786号申请执行人:王海勇,男,蒙古族。被执行人:杨广丽,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红民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杨广丽的部分住房公积金。二、扣划被执行人杨广丽的部分住房公积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郝玉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明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