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鹤法鹤民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广东花坪卫生材料工业有限公司与杭州兰泽护理用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花坪卫生材料工业有限公司,杭州兰泽护理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鹤法鹤民初字第196号原告:广东花坪卫生材料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法定代表人:周万享。委托代理人:黄丽斌,广东真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树志,广东真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兰泽护理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法定代表人:马良娟。原告广东花坪卫生材料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坪公司”)诉被告杭州兰泽护理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泽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国华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花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树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兰泽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本案是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花坪公司诉称:原告花坪公司与被告兰泽公司有关于印刷膜、透气膜的加工承揽关系,原告是承揽方,被告是定作方。原告依约加工并交付货物后,被告并未付清加工款,截止至2014年12月5日,经双方对账,被告尚欠原告加工款111102.95元,经原告多次催索,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允前列诉讼请求。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加工款人民币111102.95元及利息(从2014年12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至付清为止,为方便诉讼费计算,暂计至2015年4月15日为3292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被告兰泽公司没有答辩,也没有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8日,原告花坪公司与被告兰泽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加工透气印刷膜给被告,货到30天结算现金。双方的交易过程为:由被告电话通知原告订货,原告加工好后,由原告负责用物流的方式送货给被告。原告花坪公司分别于2014年7月30日送货价值74616.32元、2014年8月8日送货价值78384.64元、2014年9月10日送货价值99701.99元,合共送货价值252702.95元给被告。期间,被告支付了部分承揽款。2014年12月5日,原告将对账单邮寄给被告,被告对欠款金额111102.95元进行确认后,在对账单上盖上财务专用章再寄回给原告。上述欠款经原告多次追收未果,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本案是承揽合同纠纷。原告花坪公司与被告兰泽公司设立的承揽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向被告供货,原告提供了《购销合同》、《对账单》、《送货单》等证据予以证明,并且向本院保证所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双方的交易过程,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向被告供货后,被告未支付承揽款111102.95元是造成本案纠纷的原因,被告兰泽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兰泽公司应向原告支付所欠承揽款111102.95元。关于原告请求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标准过高,不予全部支持,利息应以实欠款额从欠款之日2014年12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兰泽护理用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花坪卫生材料工业有限公司支付承揽款111102.95元及利息(以111102.95元为本金数,从2014年12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二、驳回原告广东花坪卫生材料工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94元,由被告杭州兰泽护理用品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受理费原告已经预交,被告负担的受理费在支付承揽款时一并付给原告,本院不再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天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上诉请求金额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兰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