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邮送商初字第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扬州华城电缆有限公司与赵浩元、赵浩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华城电缆有限公司,赵浩元,赵浩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邮送商初字第0055号原告扬州华城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菱塘回族乡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徐成亮,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胡海云,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浩元。被告赵浩保。原告扬州华城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浩元、赵浩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胡海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浩元、赵浩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0年8月9日与两被告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两被告提供型号为VV3*25的电缆12000米,合计价款为人民币4956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义务,两被告也接受了货物并对货物进行了验收,未提出任何异议。经原告多次催要,两被告尚欠货款85600元。原告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85600元及逾期利息(从2014年1月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赵浩元、赵浩保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赵浩保、赵浩元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其中合同约定的买受人为赵浩保,实际签字为赵浩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发货手续。被告赵浩元在销售发货清单上签字确认,后被告赵浩保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货款,原告出具了收条一张,载明“收到赵浩宝陆万元电缆货款,下欠85600元整”。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工业品买卖合同》、扬州华城电缆有限公司销售发货清单两份、收条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由于被告赵浩元、赵浩保未到庭,致本案调解不成。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交货义务,两被告应当给付货款,并承担逾期给付责任。被告赵浩元、赵浩保未按约履行给付义务,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被告赵浩元、赵浩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抗辩的权利,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浩元、赵浩保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扬州华城电缆有限公司贷款人民币85600元及逾期利息(从2014年1月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40元,由被告赵浩元、赵浩保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57)。审 判 员 杨 颖助理审判员 余荣杰人民陪审员 宋本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陆佳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