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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黄商初字第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翁正伟与泰兴市鸿祥乐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某某,泰兴市某乐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黄商初字第0062号原告翁某某。委托代理人薛云峰。被告泰兴市某乐器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翁某某与被告泰兴市某乐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现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薛永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文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