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李恩江与宁河县造甲城镇大王台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128号申请执行人李恩江。被执行人宁河县造甲城镇大王台村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恩江与被执行人宁河县造甲城镇大王台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宁民初字第48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 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贾立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