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贾晓晓与张冬青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晓晓,张冬青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334号原告贾晓晓,女,汉族,1987年10月10日出生,新河县贾家村人,小学文化,打工,身份证号130530198710101027。被告张冬青,男,汉族,1985年9月26日出生,新河县张神首村人,初中文化,打工,身份证号13053019850926051X。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晓晓与被告张冬青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晓晓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贾晓晓负担。审判员 陈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秦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