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执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王红光与翟福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光,翟福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孟执字第250号申请执行人:王红光被执行人:翟福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孟民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2015)孟民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翟福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翟福博名下有汽车三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翟福博所有的冀J×××××、冀J×××××冀J×××××小型汽车三辆,不得转移、买卖、损毁、抵押等。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兴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建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