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石首民初字第00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李中凡与易拥军、邓大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石首民初字第00792号原告李中凡。委托代理人刘波,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易拥军。被告邓大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中凡与被告易拥军、邓大平农村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中凡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中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7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987元,由原告李中凡负担。审判长陈丽人民陪审员袁原人民陪审员杨晓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李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