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靖生民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毛学东与陈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学东,陈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靖生民初字第258号原告毛学东。被告陈丽。委托代理人卢艾群,靖江市弘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毛学东与被告陈丽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学东、被告委托代理人卢艾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陈伟东(原告表弟)介绍认识。2014年12月22日被告具条向原告借款40000元,迄今分文未还。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40000元。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并无借款往来,实际情况是被告向陈伟东借款90000元,应陈伟东的要求分别向原告出具金额为40000元借条1份,50000元借条(记不清具体贷款人是谁)1份。现90000元借款已还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审理中陈伟东出庭称被告通过其先后向原告等人借款共计130000元,已收到被告还款90000元,尚欠原告40000元未归还。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4年12月22日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到原告人民币40000元。后原告催要未果,致起讼争。本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原告持被告出具的借条向被告主张债务,并无不当。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举证,可以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被告向原告借款后,理应及时归还。现被告提出借款业已归还,然原告否认,且其亦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不予采信。据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悖,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丽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毛学东人民币40000元。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被告在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付给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0元(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泰州市海陵支行营业部,账号:20×××88)。代理审判员 凌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