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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房民初字第00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刘根钱与王卫祥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根钱,王卫祥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房民初字第00419号原告刘根钱。委托代理人王绍典,东海县安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卫祥。原告刘根钱与被告王卫祥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6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蔺玉林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根钱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绍典,被告王卫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根钱诉称:2014年1月13日,借款人严艾权做生意缺乏资金,向原告借款28000元,口头约定月利率1.5%,由被告王卫祥提供担保。该款经原告催要,借款人及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综上,请求判令被告王卫祥偿还借款28000元及约定利息。被告王卫祥辩称:这笔钱应当由借款人严艾权偿还,不应由我偿还。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3日,借款人严艾权因做生意缺少资金,向原告刘根钱借款2万元,其向原告刘根钱出具的借条上写明借款金额为28000元(其中8000元为借款利息),该借款由被告王卫祥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经原告刘根钱催要,借款人及担保人均未履行还款义务。上述事实,有原告举证的借条一份,当事人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刘根钱与被告王卫祥之间存在保证合同关系。借款人严艾权向原告刘根钱借款2万元,由被告王卫祥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借款经原告刘根钱催要,借款人未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借款,被告王卫祥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虽然借条上约定的借款金额为28000元,但原告刘根钱仅实际交付2万元,返还借款的金额应当以实际交付为准。所以,对原告刘根钱要求被告王卫祥偿还借款28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部分支持。原告刘根钱要求被告王卫祥按照月利率1.5%支付利息,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双方关于利息的约定,本院不予支持。逾期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卫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刘根钱借款2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6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王卫祥负担(原告已预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蔺玉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亮亮附件一: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