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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岩民终字第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龙岩市振邦化工有限公司与福建武平国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岩民终字第7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岩市振邦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平县岩前镁合金工业集中区B-03号,组织机构代码79606434-0。法定代表人连国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丽娇,系龙岩市振邦化工有限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武平国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平县平川镇教育路68号,组织机构代码73954628-X。法定代表人钟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钟芳榕,福建义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洪春,福建义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龙岩市振邦化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武平国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1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书送达给上诉人龙岩市振邦化工有限公司的时间为2015年1月7日,上诉人递交上诉状的时间为2015年1月23日。本院认为,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龙岩市振邦化工有限公司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视为未提起上诉,原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严建锋代理审判员卢丰华代理审判员刘瑞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钟丽平(代)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