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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开民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廊坊市柯林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与廊坊市中油坤宇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廊坊市柯林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中油坤宇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开民初字第145号原告廊坊市柯林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金光道77号。法定代表人秦林,经理。委托代理人秦柯。被告廊坊市中油坤宇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原住所地:廊坊开发区憩园新区D8。法定代表人刘疆,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廊坊市柯林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市中油坤宇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廊坊市柯林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为2164元由原告廊坊市柯林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刘 鹏审 判 员  王石磊人民陪审员  赵俊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崔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