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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1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赵春霞与肖贵全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春霞,肖贵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1895号申请执行人赵春霞。被执行人肖贵全。申请执行人赵春霞与被执行人肖贵全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7日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35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按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肖贵全给付申请执行人48011.48元、案件受理费5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3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民初字第35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晓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美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