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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执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韦步将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步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执字第405号移送执行单位:横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韦步将。横县人民法院移送执行韦步将罚金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横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韦步将主动将罚金交至本院账户,至此横县人民法院移送执行的(2012)横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罚金义务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罚金义务,横县人民法院移送执行的罚金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横县人民法院移送执行的(2012)横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罚金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红莲审判员  黄 平审判员  黄 登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记员陈慧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