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中法民申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颜淑与王殿霞与王忠君与海南省群众艺术馆继承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某乙,王某甲,颜某某,海南省群众艺术馆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中法民申字第3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乙。委托代理人:侯某某,海南法立信(琼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某丙,琼海市谐和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颜某某。委托代理人:吴某某,海南京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王某甲。委托代理人:王某丙,琼海市谐和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第三人:海南省群众艺术馆。法定代表人:张国辉,馆长。再审申请人王某乙因与被申请人颜某某、原审原告王某甲、原审第三人海南省群众艺术馆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海中法民一终字第9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王某乙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鉴于本案原审程序存在瑕疵,实体处理存在错误,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熊鹤祥审 判 员 钟文渊代理审判员 刘华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曾柳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