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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泉民初字第3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陈庆文与符碧玲、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庆文,符碧玲,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泉民初字第3002号原告陈庆文委托代理人陈兴,四川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符碧玲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负责人张东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庆文与被告符碧玲、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庆文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庆文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世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丕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