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威文民一初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姜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文民一初字第591号原告姜某,城镇居民。被告王某,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于二○一五年七月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邢金晓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雅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