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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保字第00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程明华,重庆鑫攀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保全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程明华,重庆鑫攀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保字第00634号申请人程明华,男,1965年6月5日生。被申请人重庆鑫攀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九里村21社。法定代表人杨光友,职务总经理。申请人程明华与被申请人重庆鑫攀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存在劳动报酬争议并已经提起劳动仲裁,申请人在仲裁程序中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重庆鑫攀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价值2817元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程明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重庆鑫攀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972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或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丹琪[附注]: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2、财产保全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保全期限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因为申请人未书面提出办理延期手续,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