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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07251、07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王学英与富程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学英,富程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曾士祥,曾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7251、07252号申请执行人王学英,女,1978年11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富程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168号国际大厦。法定代表人曾士祥,董事长。被申请人曾士祥,女,1964年10月27日出生。被申请人曾程,男,19686年4月14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13494、1349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富程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曾士祥、曾程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接到通知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均未能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富程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曾士祥、曾程的案款本金、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及应负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的相应银行存款;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富程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曾士祥、曾程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富程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曾士祥、曾程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助理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志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