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芗民初字第5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张树德与张崇兴、张淑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树德,张崇兴,张淑琴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5289号原告张树德,男,1952年2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林松勇,福建衡评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小玲,福建衡评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崇兴,男,1963年12月20日出生。被告张淑琴,女,1961年11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树德与被告张崇兴、被告张淑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树德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树德以本案存在新情况为由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树德撤诉。本案受理费932元,减半收取46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杨国成人民陪审员  杨连金人民陪审员  张雅嫔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施清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