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执字第3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尹建国、李恩学、宋永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尹建国,李恩学,宋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396-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岩松,理事长。被执行人尹建国。被执行人李恩学。被执行人宋永军。本院在执行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尹建国、李恩学、宋永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尹建国、李恩学、宋永军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标的60505.9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2)高商初字第257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保光审判员 宋 杰审判员 蔡雁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