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苏商终字第00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缪洁与张利新、江苏汇康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利新,江苏汇康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缪洁,唐云芳,陈新,唐宁,南京福灏天贸易有限公司,宜春市泰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商终字第003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利新。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汇康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水西门大街159号。法定代表人唐云芳,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缪洁。原审被告唐云芳。原审被告陈新。原审被告唐宁。原审被告南京福灏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天河路7号3-1。法定代表人马井辉,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宜春市泰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南庙镇政府大院138号。法定代表人梁秀平,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张利新、江苏汇康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缪洁,原审被告唐云芳、陈新、唐宁、南京福灏天贸易有限公司、宜春市泰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商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利新、江苏汇康贸易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段晓娟代理审判员  史留芳代理审判员  林 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斯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