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胜执恢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卢西阳与重庆市锐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执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西阳,重庆市锐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伍荣林,李净,袁必中,袁必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胜执恢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卢西阳,男,汉族,生于1969年11月1日。被执行人重庆市锐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必中,董事长。第三人伍荣林,男,汉族,生于1950年12月20日。第三人李净,男,汉族,生于1975年7月27日。第三人袁必中,男,汉族,生于1963年5月29日。第三人袁必然,男,汉族,生于1975年12月1日。本院在执行卢西阳申请执行重庆市锐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重庆市锐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第三人伍荣林、李净、袁必中、袁必然系被执行人锐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开办人,在经营过程中第三人伍荣林、李净、袁必中、袁必然存在抽逃注册资金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第三人伍荣林、李净、袁必中、袁必然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二、被执行人伍荣林、李净、袁必中、袁必然在抽逃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卢西阳承担责任;三、被执行人伍荣林、李净、袁必中、袁必然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卢西阳清偿债务5.5万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詹金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龚文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