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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法执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朱一琳与黑龙江名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煤炭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法执字第124号申请执行人朱一琳,女,199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黑龙江名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众,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国煤炭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泉,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朱一琳与被执行人黑龙江名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煤炭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2014)伊民初字第7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朱一琳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向产权部门送达了房屋过户手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伊民初字第7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晓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