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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张树香与平阴通力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树香,平阴通力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561号申请执行人张树香,女,196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平阴通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阴县玫瑰镇。法定代表人程斌,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树香与被执行人平阴通力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在金融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进行了查询,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平阴通力机械有限公司在平阴县玫瑰镇夏沟村村民委员会(平阴县玫瑰镇政府经管站)的补偿款19万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标的总额为261960.7元,本次已执行并过付申请执行人186318元,未执行71960.7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该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次执行程序就此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14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涛人民陪审员  李强人民陪审员  孙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董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