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执字第003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章启阳、江贵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章启阳,江贵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崇执字第00334-1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地无锡市学前街7号、9号。负责人初海军,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章启阳。被执行人江贵清。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诉被告章启阳、江贵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4日作出的(2013)崇商初字第07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调解书:1、章启阳、江贵清于2013年6月24日前归还招商银行借款本金10000.02元、利息及逾期罚息8026.13元;自2013年6月25日起章启阳、江贵清对剩余本金324999.85元及相应利息仍按招商银行与章启阳签订的编号为090131510084005273号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履行还款义务。2、章启阳、江贵清于2013年6月24日前赔偿招商银行律师费损失9000元,若章启阳、江贵清有任何一期不能按约还款,则章启阳、江贵清另应支付招商银行律师费损失3300元。3、如章启阳、江贵清有任何一期不能按约还款,则招商银行有权就全部剩余本金及相应利息、律师费申请强制执行。4、招商银行对登记在锡房他证新区字第XQ10001386**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5、案件受理费6610元减半收取为3305元、保全费2520元,共计5825元,由章启阳、江贵清共同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执行。审理过程中,查封了章启阳、江贵清名下坐落于无锡市东鼎家园25-904的房屋所有权和其购买的坐落于无锡市金太湖国际城2399的房屋,招商银行请求暂缓处置上述房产。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我市主要银行、产权监理处、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崇安人民法院(2013)崇商初字第7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爱华审判员 华 玲审判员 罗兴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丽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