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执终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施保才与吴宏伟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保才,吴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终字第144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施保才,男,196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工,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宾县,现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吴宏伟,男,1967年11月26日出生,满族,农民工,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五常市,现住哈尔滨市道外区。申请执行人施保才与被执行人吴宏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其申请执行的依据为(2015)松民初字第11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的标的为45,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截至2015年7月13日,申请执行人未受偿的债权共计45,000.00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施保才与被执行人吴宏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施保才与被执行人吴宏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凭本裁定就未受偿债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刘明湛审++判++员++李忠民代理审判员 王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姜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