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穆商初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刘淑秋与关呈利、张桂平、穆棱市德威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淑秋,关呈利,张桂平,穆棱市德威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穆商初字第372号原告刘淑秋,女,1963年2月18日,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委托代理人冯雪岩,男,黑龙江冯雪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关呈利,男,196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被告张桂平,女,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被告穆棱市德威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穆棱市福禄乡,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关呈利,男,穆棱市德威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淑秋与被告关呈利、张桂平、穆棱市德威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淑秋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准许。原告刘淑秋于2015年7月3日原告以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缴纳案件受理费3650元,本院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原告在接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供司法救助申请,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XX满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顾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