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穆商初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刘淑秋与关呈利、张桂平、穆棱市德威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淑秋,关呈利,张桂平,穆棱市德威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穆商初字第372号原告刘淑秋,女,1963年2月18日,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委托代理人冯雪岩,男,黑龙江冯雪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关呈利,男,196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被告张桂平,女,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被告穆棱市德威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穆棱市福禄乡,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关呈利,男,穆棱市德威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淑秋与被告关呈利、张桂平、穆棱市德威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淑秋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准许。原告刘淑秋于2015年7月3日原告以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缴纳案件受理费3650元,本院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原告在接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供司法救助申请,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XX满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顾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