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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民初字第1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泉港区支行与、连碧兰、庄国辉、黄俊红、林敬波、连平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164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泉港区支行,住所地泉州市泉港区。代表人张景星,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卢平腾、张景良,福建世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肖骤攀,男,197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告连碧兰(系被告肖骤攀妻子),女,198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庄国辉,男,198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告黄俊红(系被告庄国辉妻子),女,199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告林敬波,男,198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告连平兰(系被告林敬波妻子),女,198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本院在审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泉港区支行与被告肖骤攀、连碧兰、庄国辉、黄俊红、林敬波、连平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泉港区支行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泉港区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39元,减半收取为319.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泉港区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潘彩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王馨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