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初字第01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唐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01213号原告陈某某,女,1981年4月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被告唐某某,男,1979年1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中,2015年7月13日,原告以夫妻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审 判 长 焦 苑审 判 员 李可才人民陪审员 罗时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