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金法刑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简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金法刑初字第284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简某,男,土家族,小学文化,户籍地贵州省德江县。身份证号码×××6817。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6月2日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2年11月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金检刑诉(2015)2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简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涵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简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简某伙同绰号“二毛”的男子(另案处理)来到被害人夏某经营并自住的商店门口,见该商店卷闸门的钥匙未拔下来,便开门进入店内。被告人简某从店内办公台的抽屉内盗得现金人民币2000余元以及盗得办公台面上的一台戴尔牌笔记本电脑,后二人逃离现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简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简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简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书面建议对被告人简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特提请依法判处。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相一致,被告人简某亦无异议。另查明,因被害人没有提供涉案戴尔电脑的具体型号,珠海市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电脑的价格鉴定不予受理。又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经侦查发现被告人简某有重大作案嫌疑,遂于2015年1月9日将被告人简某上网追逃。2015年4月15日,珠海市公安局南溪派出所民警将涉嫌吸毒的被告人简某查获,同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再查明,被告人简某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6月2日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2年11月8日刑满释放。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材料予以证实:1.被害人夏某的陈述;2.被告人简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朱某的证言;4.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5.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据、证明;6.现场勘查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图示;7.到案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办案说明;8.上网追逃人员登记表、上网追逃人员撤销/删除表;9.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材料;10.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1)佛顺法刑初字第765号《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11.《行政处罚决定书》;12.现场检查报告书、珠公司痕鉴字(2015)3号《鉴定书》、珠价认书(2015)97号《价格鉴定不予受理通知书》。以上证据材料,经庭审举证、质证,且各证据间能予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简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简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简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简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简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0日起至2015年12月1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吴亚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封 倩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五��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自首和认罪态度】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罪行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