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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法鸿民初字第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06

案件名称

刘景侠与李福臣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景侠,李福臣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法鸿民初字第610号原告刘景侠(刘祥之妻),女,1962年6月29日生,汉族,个体。被告李福臣,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景侠诉被告李福臣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景侠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景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景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茂元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艳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