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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一初字第00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建、陈倩倩、周玉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建,陈倩倩,周玉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00496号原告: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周同军,该银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明义,该银行职工。被告:周建,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陈倩倩,女,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周玉奎,男,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建、陈倩倩、周玉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在诉讼中行使处分权,且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金星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阳阳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