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北民初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侯云来与李贞、赵素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云来,李贞,赵素新,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372号原告侯云来。委托代理人侯建超。被告李贞。被告赵素新。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大庆道118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何中晓,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晶,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建设北路96-6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石洪峰,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涛,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侯云来诉被告李贞、赵素新、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侯云来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云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云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审 判 长 : 郭 丽代理审判员 :李树杰人民陪审员 : 赵 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贾微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