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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执字第0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天津市汇锦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艾圣德兰机械加工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汇锦科技有限公司,天津艾圣德兰机械加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字第023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汇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大碱厂孙小屯村。法定代表人李付兴,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艾圣德兰机械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李家园村村南密云一支路19号,实际经营地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屈淀工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苏静,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汇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艾圣德兰机械加工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询得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至今未给付赔偿款1612635.6元、鉴定费49500元、案件受理费9500元。因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汇锦科技有限公司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成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强审 判 员  陈 刚代理审判员  赵大琨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石全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