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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南民一初字第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孟雪英与侯亚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南民一初字第842号原告孟雪英。被告侯亚峰。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孟雪英诉被告侯亚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并同日向原告孟雪英送达了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告知其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孟雪英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宏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