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虎商初字第007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常州铷裕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宝钢苏冶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铷裕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宝钢苏冶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虎商初字第00796号原告常州铷裕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新闸街道新昌路99号。法定代表人俞秋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蒋光鼎,乐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宝钢苏冶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浒关镇永安路122号。法定代表人王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曦叶,江苏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铷裕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宝钢苏冶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撤诉申请,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铷裕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84元,减半收取4742元,由原告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揭志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