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初字字第2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卢国东与王树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国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字第2825号起诉人:卢国东,现住农安县。2015年7月7日,本院收到卢国东的起诉状,内容为王树涛强行在其承包的废弃地内建房、打井。要求王树涛停止侵权行为,拆除建在承包地内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诉求不属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卢国东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书状,上述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明辉审 判 员 赵泽新人民陪审员 唐学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孟龙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