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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中民终字第01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江苏华丰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与江益萍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华丰农业装备有限公司,江益萍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民终字第011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华丰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海安镇中坝南路55号2幢206室。法定代表人周君,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益萍。委托代理人江南。上诉人江苏华丰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与因与被上诉人江益萍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安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000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江苏华丰农业装备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苏华丰农业装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顾晓威审 判 员  王建勋代理审判员  李少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