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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行重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潍坊瑞盛航运有限公司与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瑞盛航运有限公司,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单宝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开行重初字第2号原告潍坊瑞盛航运有限公司,驻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大家洼街道禄海路南段。法定代表人孙湘水,总经理。被告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驻潍坊高新区东风东街6396号阳光大厦。法定代表人李静波,局长。第三人单宝进。原告潍坊瑞盛航运有限公司诉被告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2015年6月3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潍坊瑞盛航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潍坊瑞盛航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武法焕审判员  马海泉审判员  孙希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素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