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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姜商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昆山市强力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宁波永宏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市强力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永宏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姜商初字第181号原告:昆山市强力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大勇。被告:宁波永宏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建宏。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市强力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永宏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昆山市强力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缪建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崔婉倩 百度搜索“”